认为原判不当,中书省可以直接向皇帝陈述异议。假如皇帝也认为案件有疑义时,则发交两制(即指翰林学士和知制诰的中书舍人)、大臣(即指同平章事——宰相、参知政事——副相)、台谏(即指御史——御史中丞、谏官——知谏院)共同评议(这当时称杂议),再行决定。(麻烦死了,还不如直接交给包包方便些!最可气的是,刑事案件这样层层把关,可还是冤狱丛生。)
总之,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为宋朝的司法机关,分工制约统统对皇帝负责;其司法制度也体现着这一高度中央集权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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