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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机构改革(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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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过的《与土著关系法》草案,现在正式更名为《与归化民和土著关系法》。这个法案将元老与归化民和土著之间的各种民事关系用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下来。当然这一法律文件只行使在元老院内部,对外不予公布。

《关系法》首先定义了元老、归化民和土著。

元老,仅限于出生在旧时空的穿越者,目前仍旧存活者不论有无政治权力的,一律收入元老年鉴,总计522人。

归化民,凡是在元老院治理下的本时空百姓,经登记入籍手续的,不论种族、民族、国籍、性别。均为归化民。

《关系法》将归化民细分为三类,依次享受不同的政治权力和公民待遇:

第一种是“元老家属”,包括:元老在本时空出生的子女;元老有正式法律手续的归化民配偶或同居关系存续中的生活秘书;元老在办公厅办理过收养手续的养子女。

第二种是直接为元老院服务,接受过净化程序的干部、工人(含农业工人)、军人和学生。在黄区以外活动的,暂时不能接受净化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亦可归入第二种归化民行列。由元老院购买,经过净化的契约奴和元老私人拥有的奴婢亦在内;不包括从东南亚输入的奴隶和判处终身苦役的囚犯。

第三种是在元老院公开统治下的,未接受过净化但是已经登记入籍,正常缴税的本时空土著。

土著,不在元老院直接统治下的本时空百姓均为土著。

《关系法》规定,元老与归化民、土著建立婚姻或者同居关系的,必须向办公厅进行报备;收养子女的亦需及时报备,未能及时报备的,元老院不承认其民事关系。

元老可以通过购买、继承、陪嫁、馈赠等形式获得奴婢。但需按章缴纳奴仆税。奴婢在地位上等同于契约奴,属于第二种归化民范畴内。元老院有义务有责任对奴婢进行净化,并且接受政治保卫局的审查。奴婢只允许在家务劳动中使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奴婢不得出售,不得转让。元老不再需要奴婢后奴婢由办公厅赎买。

元老可以任意雇佣经过净化,政审合格的归化民进行家庭服务。但是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

元老不得接受土著或者归化民投献,除非是得到元老院的批准的职务行为――投献的财产亦属于元老院,而非个人。

元老私人长期资助归化民和土著的,或者私人收徒的,必须向办公厅报备,上报受资助人姓名、家庭情况、受资助内容等项目。不得籍此建立任何形式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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